以案释法:诚信投标,假的永远真不了

发布日期:2024-01-31 16:14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案件名称】某公司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在滁州市某监理项目中,有投诉人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所公示的业绩实际上并未竣工验收,进而投诉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竣工验收材料为虚假。市公管局高度重视,随即对该企业提供的业绩材料展开调查。经实地查验、与相关部门书面核实,认定该公司伪造了相关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2万余元。
    【法规解读】弄虚作假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某公司在投标中存在伪造竣工手续,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情形,市公管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了相应行政处罚,有效净化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