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招标投标中推广履约保函(担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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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 68 号)和省住建厅等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 号),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占用资金,请各相关单位(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将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设定为履约保函(担保)和现金,供投标人自愿选择。建筑业企业以保函(担保)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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