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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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公布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业务科
    2 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有关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科、业务科、标后办
    3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室
    4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业务科
    5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第七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3.1规定:6.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业务科、监督科
    6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5.5.2保证金托管: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7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市、区)分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专家库抽取终端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第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5.1规定: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法制科
    8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科、业务科
    9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室
    10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信息交换共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第六条第十一款: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4部委第39号令)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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