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促进代理行业自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市公管局研究起草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0550-3019216;邮箱:672103138@qq.com。
联系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318室。
附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进入滁州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等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代理机构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辅助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公开、评价及使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交易中心。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代理机构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滁州市公管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对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开及使用进行管理。
滁州市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中介超市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负责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和维护。
各县(市、区)公管局(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并报滁州市公管局汇总并予以公开。
第五条【遵循原则】 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完善及从业管理
第六条【登记信息要求】 代理机构拟对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以下简称进场项目)进行代理服务,应在中介超市进行登记申请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由中介超市管理系统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获取相关信息,信息不全的需补充完善,并主动公开承诺(见附件1),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应当有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
(四)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有具备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
(五)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六)近三年代表性业绩(公开自登记当月追溯一年在滁开展服务的业绩)。
(七)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及培训制度、代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办法等。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交易中心应当告知其及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交易中心应当为其开通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前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以及代理机构法人、股东,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以及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
第七条【重新登记与退出】已登记代理机构两年内在滁无任何代理业绩的,需重新登记。无法在本市继续执业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委托人移交档案后,并书面向滁州市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退出。
第八条【基本信息更新】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滁州市交易中心更新。变更从业人员的,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
第九条【不得有的情形】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代理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代理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代理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被滁州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信息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代理机构职责】 代理机构从事进场项目代理服务应当具备策划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评标和归档交易档案等相应专业能力,并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登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范本、评标办法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应急管理规定;
(四)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协助项目业主单位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确认将交易环节和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等事项;
(七)协助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合同信息、履约信息公开;
(八)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组及成员】 代理机构开展进场项目代理服务时,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含项目负责人在内不少于2名从业人员的项目组,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文件编制、开标会议组织、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项目业主单位书面同意,并向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不低于变更前项目负责人的资历条件。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制及条件】 进场项目代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代理机构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具备工程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证书(具体按照人社部发布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执行),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满两年,且有相关代理业绩。
(二)熟悉国家、安徽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具备从事交易项目代理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十三条【检查与培训】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及测评。
第三章 代理机构选取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选取】 进场项目代理,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依据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绩、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和收费等情况,依法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选取流程见附件2)。
中介超市根据代理机构业务特长、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业绩数量、信用评级等多指标多维度对代理机构综合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代理合同】 进场项目代理服务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代理机构应当与项目业主单位依法签订代理服务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范围、项目负责人、代理服务费收取、档案保管移交等事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代理服务费】 进场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代理机构自行商定,实行市场定价,也可以参照原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按标准的30%)计取,项目复杂的,建议上浮幅度0-20%左右。
产权交易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可以参照3000元/个计算。特殊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和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应在代理服务协议及交易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予以注明,并明确支付主体、时间、方式和是否包含专家评审劳务费。代理机构代付专家评审费的应提供专家评审费领取记录,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十七条【评价内容及主体】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基础信息、日常考核、良好行为、奖励四部分组成,由评价实施单位对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标准》(见附件3)进行量化评价。
第十八条【评价方式】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照“一标一评”原则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评价等级】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即AAAAA、AAAA、AAA、AA、A级。考评等级与考评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
评价等级 |
评价得分 |
1 |
AAAAA |
得分≥100 |
2 |
AAAA |
90≤得分<100 |
3 |
AAA |
80≤得分<90 |
4 |
AA |
70≤得分<80 |
5 |
A |
60<得分<70 |
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只公开信息,不参与评级。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评价要求】 在本市为进场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主动接受信用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按标准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价记录方法】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十二条【奖励信息认定及申报】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奖励信息,应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上报至滁州市公管局。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评价周期】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评自当月起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其中,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加分进行抵扣,基础信息得分和良好行为得分不参与抵扣。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
第二十四条【评价统计要求】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市公管局在每月10日前,根据代理机构上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对本地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报送至市公管局。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评价结果应用内容】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暂停系统操作权限。
第二十六条【激励情形】 各县(市、区)公管局(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AAAAA级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给予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进场办理代理服务事项提供优先服务;
(二)优先推荐参与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优先推荐在杂志、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四)建议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理机构时优先考虑;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暂停情形】 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10分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一个月;
(二)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15分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三个月;
(三)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20分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六个月;
(四)代理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30分及以上的,暂停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操作权限十二个月。
暂停系统操作权限期间的加分,不影响暂停处理结果的执行。暂停期满,代理机构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滁州市公管局且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开通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
第二十八条【评价信息共享】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代理机构主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章 参评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救济方式】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复核确认评价实施单位有误的,评价实施单位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违法犯罪处理】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管理工作人员要求】 参与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兜底条款】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滁公管〔2021〕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代理机构选取流程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标准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专职从业人员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因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无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登记信息中存在弄虚作假。对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标准》清晰准确了解,并对信用评价和处理结果认可。
在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进场项目代理服务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自愿接受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代理机构选取流程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项目选取代理机构提供了三种自主选取方式,供项目业主单位参考。
代理服务费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信用评价情况、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数量、类似项目服务业绩等因素,可采用直接指定、竞价选取和随机选取方式自主进行择优选定。代理服务费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通过进场交易确定代理机构。
一、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代理服务费控制价金额。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参考代理服务费标准,合理制定竞价控制价。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发布竞价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代理机构可在项目业主单位发起竞价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代理服务费控制价;
(四)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定的代理机构,报价最低的单位有2家及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选定代理机构;
(五)代理机构被选定后,应当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理服务协议。
二、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代理服务费金额或付费标准;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发布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报名不少于5家的,项目业主单位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选择不少于5家进行随机抽取选定1家。报名大于1家少于5家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随机抽取选定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被抽取后,应当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理服务协议。
三、采用直接指定方式进行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业主单位在明确代理服务金额后,以单位集体研究形式出具情况说明,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发布直接指定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
附件3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标准
一级指标 |
权重100分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 |
扣(得)分规则 |
计分方式 |
数据来源 |
|
基础信息 (10分) |
10分 |
综合信用 |
企业按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并承诺,信息完整,更新及时。 |
未完成登记承诺或登记承诺内容与要求或实际不符不得分 |
核实登记承诺信息与本办法要求、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
日常考核 (50分) |
共50分,扣完为止 |
轻微扣分情形 |
1 |
登记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报更新的(每人/次);;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2 |
在检查中发现基础信息错误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3 |
在开评标(审)环节,项目组人员未按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考勤的(每人/次);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4 |
未按现场管理规定关闭所使用评标室电脑等设施设备的或者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进入评标现场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5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中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录入并推送项目信息、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等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6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未造成影响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7 |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未按要求着装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8 |
未按规定确定开评标场地或者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缴纳、退还手续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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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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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分扣完为止 |
一般 扣分情形 |
10 |
未按规定将已完成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项目单位的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
11 |
未做好开评标前准备,或委托非登记人员组织开评标会议,或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评标程序,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2 |
开标、评标(审)环节结束后,开评标资料中出现相关人员(如项目单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漏签造成不良影响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3 |
项目公告、文件等信息发布或开标、评标(审)时,出现电子系统操作错误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4 |
交易异常或终止交易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5 |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6 |
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故意损坏公物等情况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7 |
未按相关规定申请抽取专家的;或者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8 |
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19 |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共50分扣完为止 |
较重扣分情形 |
20 |
从事代理服务时受到项目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代理机构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
21 |
项目单位对代理服务质量不满意,被认定情况属实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2 |
开评标过程所使用交易文件与公开发布的交易文件不一致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3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扣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未及时在网上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5 |
未按规定发布交易项目登记、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经项目单位、监管部门同意,或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错误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6 |
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交易(资格预审)文件、图纸以及其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7 |
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8 |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29 |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30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3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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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和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3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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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出借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或借用非本公司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事项目交易代理服务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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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基础信息出现错误,经告知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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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较大的; |
每发现一次扣3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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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分扣完为止 |
严重扣分情形 |
37 |
交易项目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移交查办,属于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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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因代理机构质疑(异议)违法违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项目投诉的,或者代理机构不能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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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评标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负责人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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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未说明理由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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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有误、投标文件上传节点设置错误等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重新交易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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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代理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等情况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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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项目负责人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代理机构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
44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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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执行的保证金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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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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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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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服务业务或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或终止、中止交易或超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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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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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在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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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明知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事项违法未明确告知项目业主单位而继续进行代理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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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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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严重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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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分扣完为止 |
特别严重扣分情形 |
54 |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影响数据考核的;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55 |
与项目单位、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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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泄露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的;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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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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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与项目单位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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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交易过程及手续;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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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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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有被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或者代理服务过程,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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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发生项目档案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的;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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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与所提供代理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 |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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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发现存在本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情形的。 |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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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能力 (40分) |
10分 |
业务技能 |
参加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及操作系统测评的; |
考核测试实施合格制,按照合格人数给予加分。 合格1人,得1分; 合格2人,得2分; 合格3人,得3分; 合格4人,得4分; 合格5人,得5分; 合格5-10人,得6分; 合格10(含)-20人,得7分; 合格20(含)-50人,得8分; 合格50(含)-100人,得9分; 合格100人及以上,得10分; |
企业通过电子系统自行申报,市交易中心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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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业务办结率 |
根据代理机构系统中提交的项目注册、公告发布等业务事项的一次性办结率进行统计; |
X=A1/A2*10;X:指评价周期内业务办结率得分;A1: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成功办结次数;A2: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总办理次数。说明:在评价周期内业务一次性办结率根据公式计分,以系统统计为准,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10分。 |
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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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业主评价 |
对委托代理服务项目整体满意度(代理服务水平、编制交易文件的质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合理设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非常满意得10分 |
评价周期内所有代理服务项目的业主评价分的平均分,保留1位小数。 |
项目业主单位评价,系统自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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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得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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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满意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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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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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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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服务业绩 |
根据代理服务项目数量(评价周期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代理服务业绩数量)评价周期内完成代理服务项目100个的得10分; |
Y=B1/B2*10;Y:指评价周期内代理业绩得分;B1:指评价周期代理业绩数量或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B2:指代理服务项目100个或代理中标总金额10亿。说明:在评价周期度内按产生的项目数或金额根据公式计分,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10分。以数量或金额计算,只计最高分。 |
市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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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服务项目金额(评价周期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代理服务业绩中标总金额)评价周期内完成代理服务项目中标总金额10亿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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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加分项,10分) |
5分 |
社会责任和行业建设 |
评价周期内,对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 |
加2分 |
累计得分,最多得5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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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有效制止交易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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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关专业官方网站、期刊上(有刊号)每发表1篇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论文的; |
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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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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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
加5分 |
奖励信息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算,评价周期内累计得分,最多得5分(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
企业通过电子系统自行申报,市交易中心负责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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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
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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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周期内招标采购业务受到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
加2分 |
注:1.日常考核按照“一标一评”,代理机构在实施代理服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代理服务发生事项进行扣分。
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可重复扣分。
2.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加分进行抵扣,基础信息得分和良好行为得分不参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