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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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严格执法监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公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二、公示内容

    市公管局按照权责清单目录,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信息: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案件名称; 

    2、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 

    3、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4、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公示期限; 

    5、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程序 

    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将书面材料递交至市交易中心信息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市公管局按照公示内容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用滁州”网站以及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四、公示期限 

    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按照《通知》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围标串标行为以及《通知》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行政相对人应在公示期满前一周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公管局,待公示期满后,市公管局将处罚信息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用滁州”网站等撤下。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撤下由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行政处罚信息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信用滁州”网站公示、撤下等由市公管局统一管理,由市交易中心信息部统一操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由承办部门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后,不予公开。 

    2、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 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 

    3、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有关要求,现阶段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进行处理。

    4、各县市区公管局遵照执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内容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各县市区公管局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并同步推送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信用滁州”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5、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滁公管〔2017〕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7 年10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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