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意见表

    发布时间:2021-04-2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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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公章):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32 其他权力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划出 划出,省厅批复我局无此权限。 2019年本
    33 其他权力 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规范(实施依据) 规范(实施依据):实施依据法规条款能列举的进行具体列举,增加规章内容。 2019年本
    注:1.“调整类型”应写明划入、划出、取消、下放(属地管理)、合并、规范(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2.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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