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滁公管〔20218

     

    各相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1125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  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滁州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等相关中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中介机构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辅助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披露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参与信用评价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

    第四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滁州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并对信用评价信息的记录与披露进行综合管理。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交易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报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汇总予以披露。

    第五  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和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组织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登记。

    进入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并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专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已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近一年内(自当月追溯一年)在滁开展服务的业绩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七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信息。已登记的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清退:

    (一)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中介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中介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中介机构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严重失信行为仍在公示期的;

    (六)被滁州市(含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七)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时应主动签订并履行中介服务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信用承诺书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在滁开展业务已进行登记的人员。确需变更的,须书面申请经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并在网上公示,且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

    第九  中介机构从事进场交易中介服务应当具备策划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开评标和归档交易档案等相应专业能力,并受项目单位委托承担以下职责:

    (一)项目登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滁州市(含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突发、应急管理规定;

    (四)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协助项目单位使用全程电子化完成项目交易,按数据规范进行数据填报和项目操作,确认将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推送至电子服务系统;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备案;

    (八)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资料;

    (九)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中介机构在滁州市开展项目中介服务时,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3人以上项目组(含项目负责人)并明确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交易文件编制、开标会议组织、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及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中介机构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具备工程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国有)或同等水平执业资格证书(如一级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或拍卖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工作满2年。

    (二)熟悉国家、安徽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具备从事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取

     

    第十一  达到滁州市进场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登记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选取流程见附件2)。

    第十二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中介机构应当与项目单位依法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三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项目单位与中介机构自行商定中介服务费。建议项目单位按项目进行计费,不高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费指导标准(见附件3)。特殊项目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代理服务费定价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费具体金额应在中介服务合同及交易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予以注明,并明确支付主体和是否包含专家评审费。中介机构代付专家评审费的应提供专家评审费领取记录,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十四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企业基础信息、日常考核、良好行为、奖励得分四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见附件4

    第十五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六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即AAAAAAAAAAAAAAA级。信用评价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

    1

    AAAAA

    90<得分≤100

    2

    AAAA

    80<得分≤90

    3

    AAA

    70<得分≤80

    4

    AA

    60<得分≤70

    5

    A

    0<得分≤60

    未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只公开信息,不参与评级。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在本市进场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主动接受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中介机构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准)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奖励信息,应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上传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对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由评价实施单位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违规违纪等进行量化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周期内得分实行滚动管理。其中,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得分加分进行抵扣,基础信息得分和良好行为得分不参与抵扣。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个评价周期结束后,如扣分行为已整改到位,评价扣分清零重新计算;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评价扣分将延续至下个周期。

    拒绝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应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记信息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清除,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应当主动书面向评价实施单位报告,经市公管局研究后可减轻处理。

    评价实施单位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每月10日前,根据中介机构上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交易中心对本地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信用评价信息汇总报送至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暂停业务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介机构业务特长、专职从业人员数量、业绩数量、信用评级等多指标多维度进行分项排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供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机构时参考。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下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纳入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AAA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给予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进场办理中介服务事项提供优先服务;

    (二)优先推荐参与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优先推荐在杂志、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四)建议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优先考虑;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及以下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进场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加大监督力度;

    (二)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须提供选择说明;

    (三)在各类表彰奖励中作为审慎性参考;

    (四)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5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一个月;

    (二)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10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三个月;

    (三)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15分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六个月;

    (四)中介机构在评价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暂停在交易中心从事业务活动十二个月。

    暂停期满后,中介机构应整改且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重新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采购、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中介机构主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章  参评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复核确认评价实施单位有误的,评价实施单位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参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管理办法》(滁公管〔2020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2. 中介机构选取流程

    3.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

    4.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致: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专职从业人员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因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无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登记信息中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清晰准确了解,并对信用评价和处理结果认可。  

    我单位承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中介服务的服务费金额不高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中介服务费标准。

    在进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业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自愿接受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介机构选取流程

     

    达到滁州市进场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从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登记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

    中介服务费未达到进场交易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信用评价情况、中介机构专职人员数量、类似项目服务业绩等因素,可采用直接指定、竞价选取和随机选取方式进行择优选定。中介服务费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通过进场交易确定中介机构。

    一、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中介服务费控制价金额。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参考中介服务费标准,合理制定竞价控制价。

    (二)项目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发布竞价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中介机构可在项目单位发起竞价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中介服务费控制价;

    (四)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定的中介机构。报价最低的单位有2家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选定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被选定后,应当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中介服务合同。

    二、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中介服务费金额或付费标准;

    (二)项目单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发布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报名不少于5家的,项目单位从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不少于5家进行随机抽取选定1家。报名大于1家少于5家的,项目单位可随机抽取选定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被抽取后,应当及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中介服务合同。

    三、采用直接指定方式进行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单位在明确中介服务金额后,以单位集体研究形式出具会议纪要或情况说明,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中发布直接指定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公告。中介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后,项目单位可直接确定中介机构。

    项目单位为二级机构的,直接确定中介机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四、选取中介机构仅有1家报名的,项目单位可直接选定报名的中介机构;没有中介机构报名的,项目单位应重新评估中介服务费金额,再次进行选取。


     

    附件3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费指导标准

     

    1. 项目单位与中介机构自行商定中介服务费。建议项目单位按项目进行计费,不高于本指导标准。特殊项目确需超过本指导标准的,项目单位应提供代理服务费定价相关材料。

    中介服务费具体金额应在中介服务合同及交易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予以注明,并明确支付主体和是否包含专家评审费。中介机构代付专家评审费的应提供专家评审费领取记录,但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2. 中介服务费指导标准以项目最高限价(控制价)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最高限价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进场限额最高限价≤100万元

    0.450%

    0.450%

    0.300%

    100万元<最高限价≤400万元

    0.330%

    0.240%

    0.210%

    400万元<最高限价≤1000万元

    0.240%

    0.135%

    0.165%

    1000万元<最高限价≤5000万元

    0.150%

    0.075%

    0.105%

    5000万元<最高限价≤1亿元

    0.075%

    0.030%

    0.060%

    1亿元<最高限价≤10亿元

    0.015%

    0.015%

    0.015%

    最高限价>10亿元

    0.003%

    0.003%

    0.003%

    备注:参考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按国家计委【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产权交易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介服务费按3000/个计算。特殊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3. 计算示例

    如工程项目最高限价5000万元,中介服务费计算如下:

    100×0.3%=0.3万元

    400-100)万元 × 0.21 %=0.63  万元

    1000-400)万元 × 0.165%=0.99 万元

    5000-1000)万元 × 0.105%=4.2   万元

    合计:0.3+0.63+0.99+4.2=6.12万元

      

    附件4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权重100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扣(得)分规则

    计分方式

    数据来源

    基础信息

    10分)

    10

    综合信用

    企业按要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并承诺,信息完整,更新及时。

    未完成登记承诺或登记承诺内容与要求或实际不符不得分

    核实登记承诺信息与本办法要求、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日常考核

    50分)

    50分,扣完为止

    轻微扣分情形

    1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2

    在开评标(审)环节,项目组人员未按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考勤的(每人/次);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进入评标现场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

    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场所电脑、空调、门窗等设施设备或未按规定录入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未造成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未按要求着装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7

    未按规定确定开评标场地、办理保证金查询相关事宜、未按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

    每发现一次扣1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0分扣完为止

    一般

    扣分情形

    8

    未按规定将已完成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项目单位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9

    未做好开评标前准备,或委托非登记人员组织开评标会议,或组织开评标程序不到位,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0

    开标、评标(审)环节结束后,开评标资料中出现相关人员(如项目单位、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漏签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1

    项目公告、文件等信息发布或开标、评标(审)时,出现电子系统操作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2

    交易异常或终止交易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3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4

    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损坏公物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5

    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6

    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7

    未提供规范的开评标相关准备资料或未按要求进行开评标程序的;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18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每发现一次扣2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0分扣完为止

    较重扣分情形

    19

    从事中介服务时受到项目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中介机构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20

    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1

    开评标过程所使用交易文件与公开发布的交易文件不一致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中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2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被市级部门通报或扣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未及时在网上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4

    未按规定发布交易项目登记、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经项目单位、监管部门同意,或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5

    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交易(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6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不相应延期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7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8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29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1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和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3

    出借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或借用非本公司中介机构专职人员从事项目交易中介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3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0分扣完为止

    严重扣分情形

    34

    交易项目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移交查办,属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35

    因中介机构质疑(异议)违法违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项目投诉的,或者中介机构不能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6

    评标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负责人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7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8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中介机构编制交易文件有误、投标文件上传节点设置错误等中介机构自身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重新交易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39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中介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0

    项目负责人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1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2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执行的保证金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3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4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5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介服务业务或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或终止、中止交易或超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6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7

    在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8

    明知项目单位委托事项违法未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而继续进行中介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49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5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0分扣完为止

    特别严重扣分情形

    50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影响数据考核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51

    与项目单位、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2

    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泄露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3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4

    与项目单位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5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交易过程及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6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7

    有被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8

    中介服务过程,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59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移交档案不完整、不真实或发生项目档案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60

    与所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

    良好行为

    30分)

    10

    业务办结率

    根据中介机构系统中提交的项目注册、公告发布等业务事项的一次性办结率进行统计;

    X=A1/A2*10X:指评价周期内业务办结率得分;A1: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成功办结次数;A2:指评价周期内所服务项目相关业务总办理次数。说明:在评价周期内业务一次性办结率根据公式计分,以系统统计为准,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10分。

     

    5

    业主评价

    对委托中介服务项目整体满意度(中介服务水平、编制交易文件的质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合理设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满意得5

    评价周期内所有中介服务项目的业主评价分的平均分,保留1位小数。

    项目单位

    较满意得4

    一般得3

    不满意得0

    15

    中介业绩

    根据中介服务项目数量(评价周期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中介服务业绩数量)评价周期内完成中介服务项目100个的得15分;

    Y=B1/B2*15Y:指评价周期内中介业绩得分;B1:指评价周期中介业绩数量或中介业绩中标总金额;B2:指中介服务项目100个或中介中标总金额20亿。说明:在评价周期度内按产生的项目数或金额根据公式计分,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准,保留1位小数,最高得分15分。

    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根据中介服务项目金额(评价周期内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中介服务业绩中标总金额)评价周期内完成中介服务项目中标总金额20亿得15分;

    奖励得分

    (加分项,10分)

    5

    社会责任

    对交易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

    2

    累计得分,最多得5(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材料

    有效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2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关专业官方网站、期刊上(有刊号)发表上每发表1篇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论文的;

    2

    公益活动(如在滁州市范围内参与抢险救灾、物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

    2

    5

    企业奖励

    评价周期内受到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5

    奖励信息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算,评价周期内累计得分,最多得5(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企业通过电子系统自行申报,市公管局负责审核

    评价周期内受到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4

    评价周期内受到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2

     

    注:1. 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中介机构在实施中介服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发生事项进行扣分。中介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可重复扣分。

    2. 日常考核扣分可与奖励得分加分进行抵扣,基础信息得分和良好行为得分不参与抵扣。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