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

    听证办法》的通知

    滁公管〔20213

     

    各县、市、区公管局,市局各科室、交易中心:

    为规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727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符合听证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市公管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

    (三)取消投标人一年以上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四条  市公管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市公管局举行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  市公管局内设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听证。

     

    第二章  听证人员与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市公管局指定。必要时,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现场准备、听证记录等工作。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

    (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人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办案人员;

    (二)当事人、本案办案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十五条  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到场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持身份证及复印件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旁听人员不享有听证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不得以发言等方式妨碍听证会场秩序。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起五日内书面申请,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的,办案人员应当书面记载。

    第十八条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印章)等;

    (二)申请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听证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的;    

    (二)自告知后超过5日申请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市公管局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四章  准备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自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将案件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退回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由办案人员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三条  公开举行听证的,市公管局应当于举行听证三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二)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进行陈述;

    (四)质证和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当事人、办案人员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第二十六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案由、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姓名,各方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听证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并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  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五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字,连同听证笔录移送办案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市公管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市公管局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均指工作日,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73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附件:1. 听证申请书模板

    2.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模板

    3.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模板

    4. 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模板

     

     

     

    附件1

     

    听证申请书(模板一)

    (法人或其他组织)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公司地址)对本次你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滁公管告〔XXXX号)中所作出的XXXXXX行为认定有异议,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盖章):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


     

    听证申请书(模板二)

    (公民)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XXXX(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对本次你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滁公管告〔XXXXXX号)中所作出的XXXXXX行为认定有异议,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特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印章):XXXX

    XXXXXXX


     

    附件2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模板)

    滁公管通〔XXXXX

     

    XXX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的要求,本机关决定于XXXX XXXX XXXX分在滁州市公管局(龙蟠大道109号)南XXX室对XXXXXXX一案举行听证,请届时出席。

    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的,你公司应当在XXX XXXX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延期。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如果委托他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请参加人员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0550-XXXXXXXX

    XXXX XXXX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附件3

     

     

    行政处罚听证公告(模板)

    滁公管公〔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依XXXXX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机关定于XXXXXXXXXXXX分,在滁州市公管局(龙蟠大道109号)南XXX室对XXXXXXXXXXXX一案公开举行听证。

    如有旁听需要,请携带好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携带原件用于核对),并遵守听证会纪律。

     

    特此公告。

     

                       XXXXXXXX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附件4

     

    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模板)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日收到你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滁公管通〔20XX  ),现委托以下人员代理我(单位)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权限: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