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管局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2-09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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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理由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说明:                                                                             
    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入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未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市县共有权力,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除涉及跨设县(市、区)的重大事项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一般不直接行使。
    3.未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行政规划事项,原则上作为部门内部管理事项。
    4.未列入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行政奖励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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