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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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升级版(第一批)的通知》(皖四最办〔2019〕8号)、《滁州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升级版(第一批)的通知》(滁四最办〔2020〕2号)精神,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做到办理环节最少、提供材料最少、办理时间最短。现将创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全面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力争全市在省创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优化工作流程

    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全面梳理政府采购办理相关环节,对采购工作流程进行优化,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一)优化办理流程一是优化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流程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流程。优化后,办理流程的审核环节减少一半(详见附件1)。二是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充分运用“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势,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下载、投标(响应)文件递交、开标、评标评审、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等环节“全程网办”,实现“开标不见面”、供应商“零跑路”。

    (二)精简备案材料。一是着力精简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材料。精简后,采购人(预算单位,下同)申请采购项目资金拨付时提供的备案材料减少一半(详见附件2)。二是着力精简进场交易材料。对进场交易事项逐一梳理,制定并发布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服务指南,取消项目入场交易登记表等材料,由6项材料精简至3项并一次性告知采购人。

    (三)提高办理时效。一是着力压缩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资金拨付流程办理时间(详见附件1),提高办理时效。二是着力压缩交易项目受理时间。对符合进场交易受理条件的项目实行1个工作日在线办结,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材料。

    三、抓好工作落实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和政府采购后期管理,严格按照如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符合上级考核评价要求。

    (一)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要求,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投标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书等采购文件费用。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退还。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及时办理质疑投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必须及时答复,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发生投诉事项的,监督管理部门须在收到投诉后最迟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办理。

    (五)加强采购结果管理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中标结果,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切实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中标结果确定后,必须自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不予备案。

    (六)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采购需求,拟订符合采购项目特点、要求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鼓励双方尽早签订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七)加强采购交付管理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切实履行义务,及时供货、提供服务、交付工程,逾期未按合同履约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支持采购当事人依法维权。一是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应及时申请验收,采购人应在接到验收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详见附件3),鼓励采购人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三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除涉密项目外,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向社会公告。

    (八)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及时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模块进行项目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并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模块录入资金支付申请,按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支付采购资金(已开展“政采贷”融资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录入中标供应商的融资银行回款账户及账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图

    附件2: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情况表

    附件3: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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