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0年本)

    发布时间:2020-12-1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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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

    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公布

    1.《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5〕91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8〕138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业务科

    2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入库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定期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业务科

    3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室

    4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服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5〕91号)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操作细则;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室

    5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室、见证室

    6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5.5.2 保证金托管 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7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7号)。

    2.《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192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室、见证室、受理室、信息室

    8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室

    9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利用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务。                                                           2.《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15〕91号)第二章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操作细则;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托管投标保证金;保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

    注:宣传咨询、信息公开、信访办理、突发应急以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等作为共性服务事项,不列入单位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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