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获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发布时间:2020-07-01 18:48
    【字体:打印

    6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同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复〔2020〕13号),滁州市在全省获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根据批复,同意滁州市人民政府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土地交易方面,对竞买人或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依法一并集中。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并依法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