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长市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补短板二期
建设项目照明工程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5-23 15:46作者:天长市公管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天发改公管〔20237

 

关于天长市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补短板二期

建设项目照明工程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被投诉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

 

江苏旭祥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投诉人)因对“天长市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补短板二期建设项目照明工程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项目”异议回复不满意,于20235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将其定性为工程货物类招标,并且代理机构已经按照工程货物类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那么就不得对投标人设置资质条件和相应的建造师,应该将投标人资格设置为具有供货能力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不具有相应的建造师,招标代理公司设置的资格条件明显排斥潜在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严重违反滁州市负面清单。投诉事项2该项目已经被招标代理机构定义为工程货物类招标,但该项目从资质的设置和项目资格要求来看,实际上包括了照明设备的供货、安装和调试,并按工程施工类项目设置门槛,存在前后巨大的矛盾点。该项目应定性为工程施工类招标,其项目业主方单位为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天长市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均为国有企业,所以该项目实际资金来源为政府和国有资金。根据滁州市关于规范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基准价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基准值=计算范围内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K),K值按滁州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确定。若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1-J+(暂列金额+暂估价)×1.09×J时,其商务标报价不得分,且该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此招标文件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设定J值。投诉事项3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定额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编制清单、控制价。投诉事项4根据滁州市相关文件规定,不得设置业绩加分项。此举严重破坏了当下滁州市招投标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与相关文件精神严重背离。投诉事项5我方公司于2023511日下午按照合法流程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递交了我方的异议(质疑)函及其附件,但招标代理公司并未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以正式文件回复我方公司的异议(质疑)函。而代理机构的联系人于2023512日上午向我公司拨打电话索要我司私人电子邮箱,以邮件形式回复质疑,我方认为代理机构此举并未按照合法流程走回复质疑程序,导致我方未及时有效收取到质疑回复内容。投诉事项6代理机构以私人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我方的异议(质疑)函,并未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平台按正规流程进行回复,且回复函中仅盖有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并没有招标人或业主方的公章,我司认为此回复仅代表代理机构的观点,其主观性过强,决定权力过大,招标人或业主方是否清楚本次招标全过程及所有条款的设定,招标文件合法合规性存在疑点,回复函是否为招标人或业主方确认后的回复。请求:将该项目暂停,重新组织招标。

关于投诉事项1234,经审查投诉材料,前述4条投诉事项均属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投诉人对前述4条投诉事项于2023511日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异议,提起异议时间在该项目开标后(开标时间为5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前述4条投诉事项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投诉材料,投诉人于511日对招标文件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4条异议事项,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512日作出书面答复,并加盖公章。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议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5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调查,该项目招标人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为安徽安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受托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投标人质疑(异议),协助委托人作出答复。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4超过投诉时效,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事项56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