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南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25 08:53作者:天长市公管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天发改公管〔2022〕1号

 

 

关于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南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安徽泽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88号海龙大厦602室被投诉人天长市荣城工程造价事务所

地址:天长市建设大厦 5 楼

 

安徽泽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盟公司)因对“天长市南市区安置六区南区电梯供货、安装项目”代理机构天长市荣城工程造价事务所《异议答复函》不满意,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安徽颢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科公司)资格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颢科公司投标餐梯为其他品牌,未提供餐梯资信评分“类似业绩、体系认证、信用评价、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资料。2、评标委员会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颢科公司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未能客观公正履行其职责。

关于投诉事项1

类似业绩的评审规定。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评审细则规定:类似业绩所要求的单项合同中10层及以上的电梯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或以上即可;货物需求一览表明确餐梯仅有三层。由此可见,三层餐梯并不属于类似业绩评审细则规定范畴。泽盟公司以颢科公司没有提供餐梯品牌业绩为由,认为颢科公司类似业绩不应得分,缺乏事实依据。

体系认证的评审规定。招标文件体系认证评审细则规定: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1个得1分,本项满分3分。投标人自身具有此项评分细则规定的体系认证证书也可得分。泽盟公司以颢科公司没有提供餐梯品牌制造商体系认证评审资料,认为颢科公司体系认证不应得分,缺乏事实依据。

信用评价的评审规定。招标文件信用评价评审细则规定:投标人或所投品牌制造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获得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评价为A级及以上维保单位的得3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所投品牌制造商指客梯品牌制造商还是餐梯品牌制造商。泽盟公司以颢科公司没有提供餐梯品牌制造商信用评价评审资料,认为颢科公司信用评价不应得分,缺乏事实依据。

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规定。招标文件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细则规定:所投品牌制造商同时具有 VDI4707和ISO25745电梯能源效率认证标准A 级得3分,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所投品牌制造商指客梯品牌制造商还是餐梯品牌制造商。泽盟公司以颢科公司没有提供餐梯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细则评审资料,认为颢科公司制造商综合实力不应得分,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泽盟公司以颢科公司未提供餐梯体系认证、制造商综合实力评审资料为由,认为评标委员会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颢科公司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泽盟公司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另查,泽盟公司的投标文件维保方案评分所需材料所附《售后服务承诺函》存在明显错误,被承诺人为寿县八公山乡人民政府。泽盟公司投标文件存在明显错误,其维保方案得分仍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经调阅监控资料,评标委员会还存在对主观得分进行商讨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因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存在违法事实,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在评标委员会已经递交评标报告、评标活动已经结束的情形下,已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2日将查明事实函告招标人。招标人于2021年12月23日决定重新招标。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