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9 08:33作者:公管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各市、县公管局(办) 、交易中心,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 ,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服务,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起草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 》 (以下简称《总则》 )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总则》要求,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健全电子化服务系统,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二、依据《总则》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起草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印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分则。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总则》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 



2016 年11月 10日  
附件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设施与场所要求、机构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交换规范》(发改办法规〔2016〕2024号) 
《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财库〔2013〕18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5号令 2014)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公共资源交易 
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3.2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以下简称平台。 
3.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4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有关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 
3.5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 
3.6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督系统。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4.1 基本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4.2 基本要求 
4.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2.2  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按规定与相关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对接,保障各类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到位。 
4.2.3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设施和场所,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体系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4.2.4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4.2.5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6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2.7  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推送交易信息等。 
4.2.8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业务咨询; 
b)  项目登记; 
c)  场地安排; 
d)  公告发布; 
e)  交易过程保障; 
f)  成交公示(公告); 
g)  合同公开; 
h)  资料归档; 
i)  数据统计; 
j)  档案查询。 
6 服务要求 
6.1 业务咨询 
6.1.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6.1.2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6.1.3  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 
a)  问候语; 
b)  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及本人工号(仅限电话咨询时使用); 
c)  问清事由,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对于现场咨询办理具体交易业务的, 应提供书面服务指南、 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清单和注意事项,以及有关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 
d)  道别语。 
6.1.4  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恰当引导。 
6.2 项目登记 
6.2.1  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提倡实行网上登记。 
6.2.2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 
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批复文件、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监管部门备案意见、技术资料等法定交易条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6.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交易全流程应当注意的全部事项。 
6.2.4  应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6.2.5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可为其提供要约邀请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要约邀请文件模板进行强制性要求或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6.3 场地安排  
6.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6.3.2  应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设施及场地应符合本标准第 7 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6.4 公告发布 
6.4.1 公告方式 
应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根据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6.4.2 公告内容 
6.4.2.1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 交易项目的性质、 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要约邀请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6.4.2.2  如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费用等。 
6.4.2.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6.4.3 公告期限及变更 
6.4.3.1  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 
6.4.3.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交易实施之日前,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依法提 
出对要约邀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按 6.4.1 的方式进行公告。 
6.4.3.3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对公告的方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6.4.1的方式进行公告。 
6.5 交易过程保障 
6.5.1  应在交易实施日前 1 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准时开始。同时,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6.5.2  交易实施当日或起始日,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6.5.3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5.4  交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按 6.4.1  的方式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6.5.5  如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6 成交公示(公告) 
6.6.1  交易活动结束后,应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并在公示(公告)之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其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内容。 
6.6.2  公示(公告)应在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步推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官网,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6.6.3  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拟成交或成交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以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要求的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的主要业绩等。 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业绩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6.6.4  公示(公告)期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公示(公告)截止时间为法定休息日的,公示(公告)截止时间应顺延至法定休息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6.6.5  法定时限内,如遇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异议(质疑)人,或者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 依法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 应按 6.4.1  的方式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人。 
6.6.6  公示(公告)结束后 1日内,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由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并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 
6.6.7  对没有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期限、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没有及时向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签发竞得通知书,或者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7 合同公开 
6.7.1  自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和竞得人签订合同后 7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标的名称、合同金额等主要内容在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并同步推送至相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网,内容应保持一致。 
6.7.2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6.8 资料归档 
6.8.1  交易结束后,应采用短信或者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存档资料,并在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接收和归档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6.8.2  交易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技术资料、要约文件、评 标(评审)报告、成交公示(公告)、竞得通知书、成交合同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录音录像等。 
6.8.3  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拒绝提供相关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8.4  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点,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6.9 数据统计 
6.9.1  应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上级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 
6.9.2  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10 档案查询 
6.10.1  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6.10.2  应做好档案查询记录,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要求。 
7 设施与场所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硬件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7.1.2  办公办事、咨询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应当标识醒目、设施齐备、窗明几净、地面整洁,空气质量、光线照度等符合相关规定。 
7.1.3  应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CA、银行、商务等)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应设施。 
7.1.4  应配置无障碍设施和通道、公共卫生间、公共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7.2 场所设置 
7.2.1 服务大厅 
7.2.1.1  应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7.2.1.2  应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7.2.1.3  应按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7.2.1.4  应设置代理机构、第三方服务、休息等候等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7.2.1.5  应设置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实施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 
7.2.2 交易区 
7.2.2.1  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7.2.2.2  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应当设置高清录音录像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7.2.3 评标评审区 
7.2.3.1  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并设置专家抽取终端和专家专用通道。 
7.2.3.2  应设置高清录音录像系统、门禁系统,以及远程监控、远程评标评审系统等,适当配备隔夜评标评审场所和设施。 
7.2.3.3  门禁以内宜设置评标评审室、谈判室、磋商室、询标室、资料中转室、专家用餐室、公共卫生间等,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7.2.3.4  门禁以外相邻区域,应设置物品储存柜、监督室、专家抽取室等。 
7.2.3.5  评标评审区入口处宜设置手机检测门,并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7.3 标识标志 
7.3.1  应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7.3.2  应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 
7.3.3  标识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GB/T 2894、GB/T 10001.1  的要求。 
7.4 监控系统 
7.4.1  应设有业务监控和安全保障监控设备,并配备专职人员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7.4.2  业务监控应在业务开始前至结束后,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音录像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8 机构与人员要求 
8.1 机构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能满足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完善的服务流程。 
8.2 人员要求 
8.2.1  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8.2.2  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8.2.3  应统一着装,统一编号,佩戴工作牌;不同岗位人员应有明显区分。 
8.2.4  应举止得体,仪表大方,礼貌待人。 
8.2.5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泄漏公共资源交易涉密信息等。 
9 信息化建设要求 
9.1 总体要求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并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对接联通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和其他相关电子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发挥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作用。 
9.2 功能要求  
电子服务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横向联通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其他有关电子系统, 纵向对接省和国家电子服务系统, 交换整合和动态发布市场主体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交易项目履约信息、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等,实现各类信息数据的互认和共享;  
b)  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c)  提供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公共服务。 
10 安全要求 
10.1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0.2  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10.3  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10.4  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0.5  互联网运营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 
10.6  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 
10.7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 GB/T 22081、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GB/T 
21061、GB/T 21064  的要求。 
11 服务质量要求 
11.1  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实行首问负责制。 
11.2  应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11.3  应实现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 
12 服务监督与评价 
12.1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畅通监督渠道。 
12.2  应制定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采用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考评结果。 
13 本系列标准结构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V1.0)》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采用1+N的模式,即一个总则加若干个分则。总则主要体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共性要求,分则体现不同交易服务的个性要求。总则指导分则,是分则的起草依据;分则是对总则的细化和落实,是总则的具体体现。分则与总则结构应保持一致,两者之间相辅相成,辩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