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进入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的进场交易,省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推进省直单位资产处置项目的进场交易。
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依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目录》内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完善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设施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目录》内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四、建立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月通报制度。自2015年7月起,每月5日前,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应将《目录》内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上月进场交易项目数、交易金额、节资或增值金额,以及本月进场交易项目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
五、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公管办反映。
2015年6月17日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
类别 |
项目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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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等) |
(一)施工单项概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概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概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 (四)单项概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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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水电工程(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省级以上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水利厅和厅直属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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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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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 |
《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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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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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由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转让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项目 |
(一)勘察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开采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
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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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属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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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属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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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直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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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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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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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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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考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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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使用非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及200万元及以上的医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