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串通投标,露头严打

发布日期:2021-07-23 10:02作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案件名称】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20214月,某人行道改造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开评标现场发现投标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造价软件序列号一致异常现象,市公管局随即启动调查经查,两家公司出现上述情况缘于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用其公司的造价软件锁帮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作了商务标,且发现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内容存在异常一致。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市公管局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6.6万元,不予退还保证金20万元。同时,对2家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7分及披露7个月,同步对上述两公司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罚款。

【法规解读】串通投标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及视为串通投标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串通投标行为具备隐蔽性认定难度大。本案中,市公管局通过开评标过程中的“蛛丝马迹”发掘违法线索,随即在调查中深挖彻查,发现标书制作、标书内容、投标途径等情况异常一致,最终认定串通投标,并进行了依法惩处,打击了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