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弄虚作假,必招致苦果

发布日期:2021-03-18 09:44作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案件名称XXX有限公司投标业绩造假案

案情介绍2019年1月28日,在滁州市某公园绿化项目中,有投标人反映其他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行为。市公管局高度重视,随即对参与投标的所有企业提供的业绩材料展开调查。经多部门联合调查查实,该公园绿化项目投标中业绩造假涉及2家企业,造假材料多达10余份。

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2家弄虚作假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罚款50余万元,不予退还保证金20余万元。同时,对2家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7分及披露7个月。

【法规解读】弄虚作假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在投标中主要存在虚构项目编造虚假业绩、伪造竣工手续和伪造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等情形,属于投标业绩造假;同时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市公管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了相应行政处罚和信用记录及披露,有效净化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