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3 16:12作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异议)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招标人(采购人)是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质疑(异议)受理答复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依法应予受理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及理由。招标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质疑(异议)答复工作,具体的委托事项以及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招标人(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应该书面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2、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一份质疑(异议)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异议),且针对同一招标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异议)应当一次性提出。

3、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异议)的,提出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成功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法定期限内针对同一招标采购程序环节,质疑(异议)人多次更正或补充材料的,以最后一次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

4、质疑(异议)受理后,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异议)事项进行逐项调查核实,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杂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异议)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出具独立意见。调查清楚后,逐一做出解释答复,但回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有义务协助复核质疑(异议)事项,并出具复核意见。质疑复核会原则上应有过半数原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出席。因特殊情况,在质疑(异议)答复的法定期限内无法召集过半数成员现场复核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征求未出席人员意见,邮件内容打印页面及短信、微信截屏打印存档备查,并在复核报告中如实记录。复核报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结论,由出席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者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质疑(异议)答复不得敷衍推诿、不能答非所问,不得简单“照搬照抄”没有事实依据的专家意见或直接以“没有调查手段”等为由简单回复。

7、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异议)事项,被质疑(异议)人不按规定时限进行答复,或者对质疑(异议)事项不进行逐一和认真核查,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拒绝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案件事宜的,属于招标人(采购人)责任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履职情况考评管理;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纳入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发现招标人(采购人)对收到的质疑(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核查不客观、不公正的,将有关情况抄送招标人(采购人)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

8、质疑(异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发放中标通知书;已经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9、质疑(异议)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10、质疑(异议)书面答复应当经招标人(采购人)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委托代理机构单方作出。

特此通知。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