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

    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公管〔20224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1223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

    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根据《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招标采购人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失信情形的来源:

    1.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投诉;

    2.相关监管部门对招标采购人的考核评价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3.其他相关部门的报送材料。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1.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2.未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且经相关部门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4.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5.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条件、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7.终止招标、采购,未及时发布公告

    8.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七条  失信行为认定及记录程序:

    1.告知。依据本办法对招标采购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后,在5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认定。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失信行为认定书;

    3.记录。失信行为认定书下发后的2个工作日内记入失信行为档案。

    第八条  招标采购人有失信行为的,失信行为在记录时应同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媒介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

    第九条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第六条中第123456项为严重失信行为,第78项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条  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有信用修复的情况外。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人按照要求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从网站撤下公示信息。拟修复信用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2个月,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且修复前该招标采购人在记录公示期内不得有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程序:

    1.招标采购人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整改报告等材料;

    2.作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修复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十  招标采购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招标及履约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  招标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需对违纪者进行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  办法由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