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公管〔20221

     

    各相关单位:

    《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7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标后履约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反馈机制,推进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中标金额在2000万及以上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

    第三条  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是指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用计分方式对施工企业在承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履约行为进行的量化评价。

    前款所称的项目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或代建单位。

    第四条  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以单个建筑施工合同为评价单元。单个合同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得基础分50分,其余得分根据《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赋分。

    第五条  施工企业有多个履约行为信用评价项目的,信用得分取全部项目履约行为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质量、安全以及科技创新奖的,信用得分分别另加10分、8分、5分,同一类型奖项按最高得分加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于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同时在项目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公示信息书面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不予受理。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或者复核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录入滁州市标后监管平台,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合同终止的,该合同项目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不予以评价。

    第九条  在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过程中,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或延误工期占合同工期50%及以上的,或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标后履约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或存在转包、出借资质、违法分包等情形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该合同项目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值为零。

    第十条  市公管局定期公布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分。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适时推进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公管局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202291日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滁州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

     

    指标分项

     

    基准分

    50分)

    评价得分

    备注

    1

    合同签订

    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签订合同的,3

    3

     

     

     

    2

    超出30日签订合同,项目单位认可的,2

     

    3

    履约担保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式、期限、金额等提交履约担保的,2

    2

     

     

    4

    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经理未发生变更的,3

    10

     

     

    5

    项目经理在岗率不低于70%的,3

     

    6

    技术负责人未发生变更的,2

     

    7

    技术负责人在岗率不低于70%的,2

     

    8

    机械设备

    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到位的,3

    3

     

     

    9

    工程质量

    未发生质量事故且未因质量问题被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5

    5

     

     

    10

    未发生质量事故但因质量问题被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

     

    11

    施工安全

    未发生安全事故且未因安全问题被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5

    5

     

     

    12

    未发生安全事故但因安全问题被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

     

    13

    文明施工

    未因文明施工问题被县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

    3

     

     

    14

    工程进度

    较合同约定工期提前10%及以上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5

    5

     

     

     

    15

    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3

     

     

    16

    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单位认可的,2

     

    17

    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农民工权益保障系统监管,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上访、现场阻扰施工等情形,4

    4

     

     

    18

    被人社部门通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能按期进行整改的,2

     

    19

    竣工验收

    一次性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2

    2

     

     

    20

    综合评价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与项目单位配合协调情况,8

    8

     

     

    注:施工企业符合1—20指标分项规定情形的,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分值予以记分。其中第20指标分项,项目单位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客观、公正予以记分。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