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安县人民医院外送检验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23 10:35作者:来安县财政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004

 

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我局于96日收到你公司送来的关于来安县人民医院外送检验项目二次(项目编号:czcg202108-069)的《投诉书》。就反映的事项,我局已审查完毕。现根据审查情况,就你公司投诉和举报事实和我局核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合肥千麦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88号中建智立方二期52

法定代表人何顺,授权代表人,傅祥全  联系电话:13866902357

被投诉人: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科技创业中心3号楼15

联系人:全晨曦     联系电话:18949789807

来安县人民医院外送检验项目二次于2021810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有不合规定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内容,于202181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818日发布澄清公告对投诉人质疑内容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回复不满意,于20219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特殊检验项目目录中:肿瘤靶向药物分子检测项目”的参数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合肥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要求提供至少三家在安徽省内完全满足以上参数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名单。

调查核实情况:采购人来安县人民医院于2021810日第一次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中有金域实体瘤全景基因检测要求,经质疑后于818日发布澄清公告予以删除。修改后的“特殊检验项目目录中:肿瘤靶向药物分子检测项目”的参数符合规定。政府采购面向全国,并不需要安徽省内至少三家满足以上参数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方可采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进行地域限制,投诉人此要求我局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实验室检测能力:提供开展项目清单和项目册,特别是基因检测等前沿项目。提供完整资料项目齐全性、能检测项目数量、专业性、方法学最佳者得5-4分;提供资料项目不够齐全、能检测项目数量有限、专业性一般得3-2 分;提供资料项目不够齐全、能检测项目数量较少、不够专业的得1-0分。质量方案:根据投标人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制定质量保证措施中检测质量指标清晰,对检验质量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和预防措施,根据投标人提供质量保证措施方案优得7-10分,良得3-6分,差得0-2分。”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没有明确地评判标准,且设置了区间分值,但评审因素未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调查核实情况:采购人来安县人民医院回复说在学科建设及医院评级过程中有基因检测等前沿项目需求。采购人来安县人民医院在医院评级中有要求,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完整、明确地要求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现采购人来安县人民医院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学科建设及医院评及要求,就将实验室检测能力作为打分项显然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相对应。

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1.投标人实验室通过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ISO15189证书得8分;其中15189认可的检验能力范围有培养和鉴定检验项目的额外得5分;2.投标人提供PCR实验室认证证书得2分;3.投标人或投标人所属集团企业在血液肿瘤领域成功通过CML分子检测参比实验室的验证,获得BCR-ABLIS)有效转换系数的得5分;4.投标人实验室在肿瘤靶向药物基因检测领域获得国家颁发的学科资质得5分;”设置不合理,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相对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调查核实情况:采购人来安县人民医院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学科建设及医院评及要求,所需相关证书及评分标准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相对应。且评审因素中34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

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实验室人员资质:1、投标人每提供一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得1分,满分5分;2、投标人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得1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得0.5分,本项最高得5分:”设置不合理,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相对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调查核实情况:采购人来安县人民医院答复,本院需要有副高以上人员资质的供应商协助医院实验室建立质量体系及管理流程,医院评级需要供应商指导协助青年医生发表论文。采购人并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此需求,评分标准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相对应。

投诉事项4成立。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4成立。

二、废除原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安县财政局

202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