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新校区食堂(A部)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01 10:04作者:来安县公管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003

 

南京天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813日收到你公司通过快递寄来的关于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新校区食堂(A部)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投诉书。就反映的事项,我局已审查完毕。现根据审查情况,就你公司投诉和举报事实和我局核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天进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槽枋路9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汤小进  联系电话:13222092222

被投诉人1: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

地址:来安县建阳南路500

联系人:陈波     联系电话:13965995077

被投诉人2:安徽凯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来安县水安小区一期一栋一单元801

联系人:朱作霞     联系电话:18155068828

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新校区食堂(A部)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于2021721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有违法评分项,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内容,于2021726日通过邮件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逾期未作处理,于20218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审查该项目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结合评审专家质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投诉事项二:所有违法问题均未得到解决。投诉人认为的违法行为有:1、此项目应该是政府集中采购,应该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不应由第三方招标代理;2、招标文件第27项评分标准第1项技术参数响应性有严重的排他性,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3、招标文件第28页评审标准的23项缺少量化。

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投诉人于726日网上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27日网上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回复,728日发布网上更正公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投诉事项二中认为的违法行为第1条:此项目应该是政府集中采购,应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不应由第三方招标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故来安县高级职业中学将新校区食堂(A部)厨具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委托给安徽凯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符合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投诉事项二中认为的违法行为第2条:招标文件第27项评分标准第1项技术参数响应性有严重的排他性,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评分标准不是资格要求,且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明确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投诉事项二中认为的违法行为第3条:招标文件第28页评审标准的23项缺少量化。招标文件中第28页评审标准的23项,针对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设立,采购文件中量化标准明确,交由评标委员会打分并不违反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

一、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对投诉人要求重新修订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废除原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投诉请求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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