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安县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5 11:31作者:来安县财政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002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83日收到你公司送来的关于来安县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投诉函。就反映的事项,我局意见函复如下:

一、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

法定代表人:沈刚

授权代表人:於亚东  联系电话:15055417277

被投诉人:来安县城市管理局、滁州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举报人因对采购人(来安县城市管理局)代理公司滁州青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城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投诉,我局经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受理投诉,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局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并依法进行书面审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交易文件要求提供垃圾分类高级工程师证书、垃圾分类运营项目经理证书、垃圾分类工程师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设置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国务院没有任何部门对上述三项证书具有相应的准入和许可制度,也没有任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上述证书,中标人提供的相应证书均是“山寨社团”颁发,请财政部门核查中标供应商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颁发机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恳请财政部门核查二次交易文件要求的这三个证书是否非法!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政府部门核发的安全管理相关证书。
   
投诉事项:3、请财政部门调查开标评标监控录像,审查代理公司以及评委在开标过程中有无不当言论。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来城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质疑答复》回复情况,言辞中略带训斥与挑衅,答非所问,完全不能体现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专业素养,请财政部门核实。

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来城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对招标文件第30页服务技术团队实力与中标候选人名提供相应证书的有效性、合法性问题,经核对中标人在本次投标文件中使用的相关证书原件及专家论证结论结果认为:(1)采购人本条款设置不违反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内容合法、有效。(2) 对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证书,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安全管理相关证书。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需提供确切的证据,明确指出代理公司以及评委在开标过程中哪些言论不当。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对代理机构关于“来城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质疑答复”答非所问,不够专业,我局审查质疑答复发现采购人按条回复投诉人所提质疑事项,未发现答非所问和不够专业。投诉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正是基于投诉人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三、相关法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或者滁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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