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滁州经开区永阳路标准化厂房及宿舍等配套设施工程EPC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15 15:04作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投诉人:安徽齐力电梯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585号(滁州仪邦广场)5幢酒店公寓单元1006、1007室

被投诉人1: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永阳路项目部

被投诉人2:安徽凯迪建业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永阳路项目部

被投诉人3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

 

投诉人因对异议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第32页技术标评审细则第6条、第7条、第8条没有明确的评分标准,违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39条“提出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2、本项目有23台大吨位货梯,招标文件设置货梯不参与技术评审细则评分、允许货梯与客梯可以不是同一品牌,具有指向性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并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投诉人认为,技术标评审细则第6条、第7条、第8条明确了评分标准,不属于负面清单“模糊描述”,未违反负面清单;本项目客梯及货梯分别推荐了品牌但不具有限定性,符合要求的电梯品牌均可投标,因本项目以客梯为主且要求较高,故主要对客梯打分,货梯虽不参与相关评分,但投标货梯仍需响应招标文件中货梯的参数要求,因同一制造商对客梯、货梯的制造实力有区别,允许货梯与客梯可以不是同一品牌,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且不具有限定性

本机关调取和查阅招标文件等,依法进行书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未就技术标评审细则第7条、第8条依法向被投诉人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招标文件技术标评审细则第6条、答疑回复公告(二)第3条明确,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电梯整梯技术描述及技术响应情况(主要指:整梯系统、称重装置、安全装置、电子技术、功能等),技术先进性、功能情况等,对照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以列出的主要系统装置和功能的技术响应等内容进行评分,并非模糊表述,投诉缺乏事实根据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设置客梯打分项,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指向性;相比限定客梯与货梯为同一品牌,未限定客梯与货梯为同一品牌的项目更具竞争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指向性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中关于技术标评审细则第7条、第8条的投诉为无效投诉,投诉事项1中关于技术标评审细则第6条的投诉、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根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