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钟离大道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08 11:21作者:凤阳县公管局来源:凤阳县公管局阅读:字体【  
投诉人:安徽珂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B座 
被投诉人: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钟离大道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钟离大道安置区室外附属工程项目(编号:czgc202010-02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人投标时提供的本单位建造师和授权委托人自2020年3月份起,因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被认定为无效标问题。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就该投诉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原评标委员会认为: 
    (一)投标单位电子标书的相关投标资料,不足以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为其缴纳投标前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二)对于后期投诉人提供的部分佐证材料,按照交易文件P24重要提示(2):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标书中以上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本机关尊重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 
    (三)投诉人在评审质询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人社部发{2020} 49号)文件,依据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享受免征政策,但在投标文件中并没有提供证明材料,未按要求上传该文件和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评标委员会评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通过。本机关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复议结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凤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