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市公司2020年现代终端灯箱、招贴制作安装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25 08:31作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滁公管复〔2020〕17号

投诉人:安徽省润茏数字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西侧天天玩商住楼2栋602

被投诉人1: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市公司

地址:滁州市会峰西路65

被投诉人2: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5楼505

投诉人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其在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市公司2020年现代终端灯箱、招贴制作安装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不合理。

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市公司2020年现代终端灯箱、招贴制作安装采购项目2020年1012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诉人安徽省润茏数字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被否决,否决原因为招标文件要求资信证明文件需提供材料“(4)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依法缴纳当期税款的税收凭证(仅限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税收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无欠税记录纳税证明或银行缴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或网页在线截图的彩色扫描件)……”,但投诉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上述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材料。

2020年10月23日,招标人在回复异议阶段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评审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明确完税证明材料是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税收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无欠税记录纳税证明,安徽省润茏数字化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质疑环节未就上述规定进行相关质疑,也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上述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未采信投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亦未违反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投诉人投标文件符合规定,事实清楚,尊重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