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11 15:14作者:南谯区财政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588

被投诉人1: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广福路2

被投诉人2:滁州东方造价工程师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三幢2单元11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 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项目二次(编号:czcg202003-15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 2020   7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0  728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1、关于“第一次招标采购,采购人未书面告知投诉人流标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问题。

经核实,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20191128日第一次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22日发布中标公告,因该项目交易文件存在倾向性、报价异常等情况,招标人于202016日作出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中标无效处理,122日已书面告知投诉人,317日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流标公告,告知了流标原因:招标人重新修改交易文件条款后重新组织招标,程序合法。

2、关于 “被投诉人没有按照告知函组织第三方进行检测和调查,告知函对评标事项的认定事实不清等”的问题。

经核实,(1)对于基站功能问题,交易文件评分中是要求具备光纤网络覆盖能力加分,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南谯区光纤覆盖能力进行检测,完全满足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项目(二次)”的需求。

2)对于被投诉人质疑回复超时问题,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94号令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该项目投诉人在2020430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512日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明确投诉人提出的关于四创公司行贿记录、4G流量卡品牌、底价中标等内容不成立,并向投诉人出具告知函,告知将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投诉人提出的光纤网络覆盖能力等问题进行检测和调查。

6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补充说明,被投诉人根据512日专家复议结果,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做回复。72日,被投诉人到亳州调研,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项目(二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审查并按照评标标准规定评分最终评审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与到亳州调研与本次评审结果没有关系。对于被投诉人质疑回复超时问题,采购人已作出说明。

3、关于“被投诉人的答复未说明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理由和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问题。

经核实,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无经营4G流量卡的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是不是虚假响应。该项目交易文件附件3分项报价表第八项运营商租赁费第2小项中,要求有4G流量卡6张。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规格型号、品牌”一栏中填写“定制、滁州广电”是由于目前4G运营商只有电信、移动、联通三家,项目中标前第一中标候选人还不能确定使用哪一家的4G卡,中标后根据要求,从以上三家运营商中任一家进行采购;同时交易文件没有对4G流量卡的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的要求。

4、关于“被投诉人及代理公司的评标行为违反交易文件,评标过程违法”的问题。

经核实,(1)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项目(二次)于2020426日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全程电子化,评标专家有当天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产生,评标委员会按照交易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最终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次,未发现违法行为。

2)对于到亳州调研的问题,上面已明确,调研与本项目评审结果无关联。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依据《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确定中标结果无效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四条规定中止采购程序。

    1、关于“在2020430日质疑提到的相关虚假应标的”问题。

    经核实,《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第二款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光纤网络覆盖能力已有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南谯区光纤覆盖能力进行检测,完全满足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项目(二次)”的需求。本次投诉人提到的第一中标候选人4G流量卡虚假应标问题,已在投诉人投诉事项第一项中第三点核实,未发现虚假应标现象。

2、关于“滁州广电不具备实施本项目能力”的问题。

经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光纤网络覆盖能力已有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满足南谯区“雪亮工程(第一部分)项目(二次)”的需求;至于到亳州调研结果跟本项目的评标评审结论无关联。

3、关于“安徽四创可能不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

经核实,在512日,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复议时已经对此进行了核实,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不影响评审结果,此项尊重评委会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请求(一)、(二)无法满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滁州市财政局或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

 20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