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全数字C型臂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安徽宁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苏滁一期标准化8号楼404室
被投诉人:合肥宝田医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1521号3幢106室
安徽宁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 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全数字C型臂机采购项目(编号:czgc202007-08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 2020 年 8月 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虚假应标。
经本机关调查:1、关于“技术参数1.1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是组合式机头,无法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
经核实:专家评审及专家复议结果均认可此项为正偏离,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不影响评审结果,此项尊重评委会意见。
2、关于“技术参数1.3被投诉人所投产品透视摄影管电压kV范围是40-120kV,与招标文件不符”和“技术参数1.3.1被投诉人所投产品透视摄影mA范围是22-71mA,与招标文件不符”的问题:
经核实:经组织专家复议,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检测报告不支持技术白皮书,技术参数不能响应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成立。
3、关于“技术参数1.3.2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摄影mAs范围1-160mAs,与招标文件不符”、“技术参数1.4.4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增强透视mA最高是10mA,与招标文件不符”和“技术参数2.3被投诉人所投产品组件热容量600kJ,与招标文件不符”的问题:
经核实:经组织专家复议,未发现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检测报告支持其技术白皮书的证据。
本机关尊重评标委员会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技术参数1.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1.3和1.3.1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1.3.2、1.4.4和2.3未发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
2020年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