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工程农产品快检体系运行第三方购买服务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1-11 15:10作者:南谯区财政局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阅读:字体【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延安路7

被投诉人1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滁州市来安路65

被投诉人2安徽省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金鹏广场8号楼6

 

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工程农产品快检体系运行第三方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cg202008-23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 2020 10 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0  10 16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一: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违法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质疑。

1、关于“宣布开标结果后,只能有投标人质疑,而潜在投标人是没有权利质疑的”的问题。

经本机关调查:917日开标评标后,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投标参与人,不是潜在投标人。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在答复中提及‘潜在供应商所提供的质疑材料内容不是贵公司的投标时所提供的材料’,既然不是我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材料,怎么能作为评审依据?”的问题。

经本机关调查:相关投标人在评标后,针对评标标准中科研及技术实力加分项在相关文件中未找到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名单,因而向采购人对提出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之规定。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二:对二、三次评审结果有异议,涉嫌徇私舞弊。

经本机关调查:2020917日开、评标后,因投标人向采购人进行质疑,采购人组织原评审专家于922日进行了复核。根据交易文件中要求自201711日以来,投标供应商参与国家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等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编写工作的,提供标准文本或起草成员通知文件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有一项加3分,加满9分为止,不提供不得分。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后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此得分为6(原评审结果此项得9分)。

928日,在公示期内,有投标人进行质疑,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及时纠正对评标办法中的评分项得分问题,最终确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2份国家标准和3份行业标准材料,均不属于“国家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不属于“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方面的行业标准。不满足交易文件P30“资信标”评分细则第2项科研及技术实力的要求,判定投诉人该项不得分。

本机关在1028日针对此项又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维持928日的复核结果,尊重评标委员会意见。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三:评审过程中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二、三次评审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经本机关调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依法组建的,如前述,因投标人提出质疑,采购人组织专家复核,及时纠正错误。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请求无法满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

 202011 3